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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保安员参加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职保安员参加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3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保安员考试,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目前,《贵州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和“大情报”系统已实现对接,保安员信息只要录入《贵州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就可以和大情报系统相关信息资源库进行自动比对,筛查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为推动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按时完成我省在职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任务,特对在职保安员参加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保安员报名考试,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二、已经提供过政审证明材料的在职保安员,在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时不需要重新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政审证明材料;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四、公安机关在录入保安员信息时要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准确、完整,保证保安员信息在“大情报”系统中能正确比对。

特此通知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文网址:http://18585056672.wangid.com/new-24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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